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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 时间:2025-03-28 点击数:

案例

李小梅(化名)与肖云(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2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半年后,李小梅的父亲李飞(化名)去世,李飞生前遗留有一套房产和存款40万元。经核实,上述房产和存款系李飞与李小梅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李飞生前未留下遗嘱明确财产的具体归属,最终李小梅与母亲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房产由李小梅全部继承;存款由李小梅母亲全部继承;二人互不支付补偿款。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小梅与肖云的感情也出现了危机,2024年7月6日,李小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要求解除与肖云的婚姻关系。在面临离婚财产分割时,肖云却提出李小梅因继承所取得的房产应作为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结果:李小梅因继承所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肖云对该房屋享有50%份额。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考虑财产的取得方式。遗嘱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当考虑遗嘱和赠与的内容,如果指定了财产只归一方个人所有的,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李小梅的父亲李飞去世前未留有遗嘱,也未将其对上述房屋和存款享有的份额单独赠与李小梅个人,在此情况下继承人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方式依法分割遗产,按照法定方式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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