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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 未经配偶同意的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 时间:2024-01-23 点击数:

案例

王明(化名,男)与张红(化名,女)结婚多年,孩子已成家立业。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7年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两人经济财产独立,没有往来。2023年9月,王明突然接到法院传票通知,因张红向他人借了50万元用于经营自己的饭店,后张红无力偿还,故被债主起诉。王明作为配偶,被债主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诉至法院,要求王明与张红共同承担50万元的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对王明的所有诉讼请求,案涉借款由张红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张红以其个人名义,向外大额借债以维持自己饭店的经营,相关的借条上配偶王明并未签名,且在事后也未对案涉借款进行追认;张红向他人借款的50万并非用于家庭的正常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款明显超出了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分析律师
陈郑律师: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细致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心声,准确、高效的作出法律解答,热情真诚对待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当事人,做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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