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有什么重要意义?《决定》提出了哪些新的举措和亮点?对此,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
《决定》提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史毅表示,《决定》强化了人口服务体系的功能,提出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将人口服务体系建设的宏观目标做了调整,除了要解决重点人群的民生保障问题外,还与人口发展战略联系在了一起,从发展提升到了战略,从宏观角度解决人口发展面临的一系列挑战,以更好地支撑人口高质量发展。
中央民族大学人口与民族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杨菊华认为,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意义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满足民生需求,满足人们的生育意愿,又有助于形成素质优良、总量充裕、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现代化人力资源,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杨菊华认为,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是一个长远工作,需要设定短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决定》进一步强调了保障民生的重要性,为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提供了很好的指引,需要具备长远的眼光,为家庭和个体提供更多的保障和选择,让家庭和个体得到全面和自由地发展,让各项举措能够更好落地。
在史毅看来,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可以被视作一项社会投资,要加大财政投资力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力度、完善健全服务体系等;另一方面是人力资本的投资,人口的投资是中长期、跨区域的,对个体的投资如果能发挥集群效应,则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高质量发展。
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决定》提出,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提高基本生育和儿童医疗公共服务水平,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
杨菊华认为,“有效”的提法比较新颖,降低成本体现在多个层面,如育儿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有效”的衡量一方面来源于个人感受,另一方面则是家庭体验,同时,也可以通过一些指标来量化,如经济成本的衡量是否能将育儿成本与家庭收入的比例相结合,时间成本为能否及时找到高质量、收费合理的托育机构,机会成本则更多体现在育儿者身上,如晋升途径以及职场的连续性等。
史毅也同样认为,从“显著”到“有效”是一个重要变化,更加注重效果,同时,他关注到,《决定》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中特别提出了“激励机制”,是政策理念和投入方面的重要转变。“我们已出台一系列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从政策措施、政策体系到激励机制,再到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政策覆盖范围正在逐步扩大,支持政策措施的类型和形式也在逐渐丰富,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正在逐步推进中。”
同时,《决定》提出了“建立生育补贴制度”的概念,史毅认为,此前虽然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财政投入的补贴标准是否统一,财政投入的可持续性如何,以及覆盖范围等问题依然存在,各地的财政状况差异较大,此次从中央和国家层面谈论生育补贴制度,很好地体现了在深化改革领域的制度和概念成果。
如何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杨菊华认为,每个方面都必须同步推进,如生育休假制度的出台和完善必须落地,需要明确如何实施及谁负责落地等问题,她建议,要优化产假休假制度,明确父亲如何休假,除了陪产假外,是否还有家庭照顾假等,避免对女性劳动就业产生不利影响。她认为,各部门之间应进行更好地协调和处理,全国层面可以进行跨学科合作,督促企业为育儿的父亲和母亲提供服务和支持,同时,对于在生育友好方面表现优秀的企业,税收政策也应给予一定的支持,从而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史毅建议,要形成生育支持的层级、主体以及区域的成本分担机制。层级分担机制应该是中央、省、市、县四级成本分担机制;区域成本分担机制要保障人口流出地、人口流入地、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平衡;主体成本分担机制应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家庭以及个人五类主体,同时,也要明确分别需要承担的主要成本比例以及测算投入资金等。
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
《决定》提出,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
在史毅看来,需要重点关注如何提高托育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如何降低托育服务价格等问题,用人单位办托通常由用人单位提供场地、设施或者运营资金来委托第三方运营托育服务,社区嵌入式托育公共活动空间资源可以免费或者低价租赁给托育服务机构,运营成本可以有效降低。而家庭托育点可以在住宅内经营,房租和人力成本相对较低,能提供比较方便可及、楼上楼下的送托服务,这几种方式都可以从不同的维度提高服务普惠性。
杨菊华认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非常重要,托育服务带有公共性质,与一般托育机构相比,家庭托育规模较小且分散,此次将家庭托育点纳入普惠育幼服务体系是一种更为便民的方式,但从场地方面和未来的监督管理方面来看,孩子在健康和安全方面也会面临挑战,需要更完善的监管举措。
此外,史毅关注到,《决定》的表述从以前的“托育”变为“育幼”,他认为,“育幼”包含了普惠学前教育和托育共同构建的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由于出生人口减少,学前教育资源出现一定冗余,而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资源相对不足,所以当两个问题结合时,就能形成资源优势互补的效应。”
但在资源整合过程中也面临一定困难,史毅表示,一是成熟发展的幼儿园办托可能对托育行业市场产生冲击;二是同一区域如果幼儿园资源冗余,也同样可能不需要更多托育服务;三是幼儿园的师资主要来自学前教育专业,知识技能局限于3~6岁的年龄段,而针对3岁以下儿童早期发展、心理学、医疗服务等方面则不够了解。史毅建议,各地在推动育幼服务资源整合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论证,做好师资培训服务的储备,确保业务资源的整合,从而提高效率,避免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