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联合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作者: 时间:2021-12-27 点击数:

                                                                                  积极回应妇女期盼和社会关切

       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与会人员充分肯定了草案,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说,我们党始终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就促进妇女发展、保障妇女权益、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国家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促进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妇女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健康、社会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加。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还存在着一些老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完善法律予以解决。

  沈跃跃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本法修改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妇女期盼和社会关切,把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列入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修订草案把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等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针对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保护等突出问题,健全了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保障制度,细化、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刚性,等等,总体修改得比较好。建议草案第78条列举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增加“未依法履行反家暴职责”。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研究探索反家暴检察公益诉讼,积极推动健全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取得初步成效,具有实践基础。此外,建议下一步法律修订草案征求社会意见时,有关部门要加强解读、引导工作,要宣传妇女权益保护、妇女事业发展取得的成绩,依法保障妇女权益。

  万鄂湘副委员长说,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前提是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现实中,一些地方以各种理由将妇女排除在集体成员的认定范围之外,使她们面临“两头空”;有些地方在计算“人头股”时,妇女被打折计算,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建议第41条第1款补充修改为“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理由限制妇女在上述方面的各项权利”。

  陈竺副委员长说,我国党和政府对宫颈癌防治工作一直高度重视,从上世纪70年代起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相当成效。但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宫颈癌患病率不仅没有下降,反而由于发病的年龄下降,年轻宫颈癌患者逐步增加而呈上升趋势。我国宫颈癌患病率和死亡率已属全球少数高发国家之一。陈竺副委员长建议,把HPV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我国11~13岁的女孩,在2025年前全部免费接种国产HPV疫苗。因此建议草案第57条第1款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女性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诊断,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鲜铁可委员说,2021年9月9日,我国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明确规定了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方面的内容,规定“要修改妇女权益保护法”,且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相关领域公益诉讼。修订草案第78条列举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5种情形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不一致。建议增加一项,“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的”情况,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保持一致。

  李钺锋委员也建议,草案在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情况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反家暴检察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妇女权益。李钺锋委员说,在调研中,据有关部门反映,我国家庭暴力状况总体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好转。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网络舆情,特别是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暴露出有关部门在落实反家暴职责上还有待加强,还需要从加强法律监督的角度,促进反家暴工作的深入开展。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也建议,第78条第4项后面加一款行为“未依法履行反家暴职责”,引导和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反家暴职责。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已经有了积极的实践探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维护妇女权益,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不依法履行反家暴职责的问题。反家暴法规定的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庇护制度等几项重要制度都依赖于相关职能部门认真依法履职。此外,建议在第5条第1款“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后面加一句,“并对其实施情况开展督查”。

  邓丽委员说, 这次草案有几个特点:一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妇女、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决策部署,适应了新时代妇女对权益发展的新要求、新变化。二是切合实际,重点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制度和机制,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三是立足专门法的定位,注重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比如,与民法典等国内法律法规的配套一致。同时,与我国签署的消歧公约的内容要求相呼应,使之更加完善。四是突出解决难点问题。修正案中针对就业歧视、防性骚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法律救济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增强了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

  邓丽委员建议,第69条增加一句,修改为“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的,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建议草案对有关部门配合夫妻一方调查取证的义务作进一步规定。第11条第3款,建议增加一句,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妇女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草案第17条第1款,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建议落实中央的要求和精神,增加一句“采取必要措施,培养和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刘修文委员说,截至目前,约20个省份在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修改中增设了育儿假,安徽条件最“优厚”,在子女6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享受10天育儿假。还有的地方延长了产假、陪产假、护理假等。上述政策对于鼓励生育的效果还需时间检验。但一个现实问题是,延长职工生产和育儿假期,事实上是用工企业承担了鼓励生育的社会成本,有的企业可能会倾向于减少招聘女职工,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就业权益。

  刘修文委员建议,应对育儿假等政策的效果开展跟踪评估,及时纠正政策失误;应建立政府和企业共担生育成本的机制,政府可以考虑通过社会保险等机制,对企业有所补贴,以此分担企业成本,保护妇女就业权益。

  郑功成委员说,修订草案增加了对困难女性的生育救助,有了一些进步,但显然不够。应该构建起生育保险加生育津贴的双层机制。因此,建议明确,职业女性要落实生育保险待遇,非职业女性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良说, 草案第37条规定了生育保险制度,建议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衔接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生育保险支付途径和支付范围,以利于鼓励育龄妇女生育三个子女。

校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新团片区存信路499号 | 邮编:674199 | 版权所有:丽江师范学院 |行政邮箱: ljszedu@163.com